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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集体户口办理程序
1、买一套能办房产证、土地证的房子,不分新房、二手房,不限面积和价格。如果是买二手房,还要让原房主将户口迁走,你的户口才能迁进来。
2、买房并办好两证后,去当地派出所,问清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警是谁。在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找到户籍警后,向其说明来意,写一份入户申请。这一步,要带两证原件、人才交流的集体户口单页原件、学历原件、身份证原件、聘用合同原件。户籍警签字同意后,你再拿着申请书到派出所户口异动窗口盖章。
3、带上两证、学历原件、身份证原件、人才交流的集体户口单页原件、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入户申请原件,到所在区的政务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对方会打印一份《批准入户通知单》给你。
4、带上《批准入户通知单》、3张1寸登记照和政务退还的材料,回派出所即可办理手续。
集体户口一般只是暂时性的,在达到可以将户口迁出的条件后,可以将自己的户口迁出。
一、京高校京外生源申办留学人员集体户口手续
(一)申请对象
适合于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具有北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集体户口并获得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学习签注的留学人员。
(二)申办程序
1)凡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2)办理完档案调动手续后,持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留学签注及国外或港澳地区高校邀请信前来我处开具出国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凭此介绍信回户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落户材料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验看入学通知书原件留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中心档案室存档回执(户口回执由我处开具上下联单,由申请人交给327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档案室将下联回执反还我处)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由网上下载或在我处领取)
二、集体户口的好处
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如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通过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现违法现象。
3、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要先转出来才能离职成功。
三、集体户口的弊端
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1]。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
5、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
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
四、户口服务管理费
从集体户口转入之日起,集体户口人员以每月1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出国年限交纳服务管理费。
申办程序
1)凡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
2)办理完档案调动手续后,持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留学签注及国外或港澳地区高校邀请信前来我处开具出国留学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凭此介绍信回户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五、申请集体户口的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落户材料
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
2)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
3)验看入学通知书原件留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
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
6)集体户口卡(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
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9)中心档案室存档回执
10)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第五条 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八条 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
(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
(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申请表;
(二)犬只品种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公安部门受理个人申请的,应当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公安部门受理单位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给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犬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并于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告知其理由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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